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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25, 2017

信賴保護原則


最近公務員的退休年金問題開始在立法院討論。

許多反對年金改革的人都說應該不可背離信頼保護原則。

我查了一下維基百科,上面説信頼保護原則是從英國的法律系統衍伸出來。他們認為任何新的立法,不應違背(香港人把它翻譯成)「合法的期望」 Legitimate expectation

不過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的聘雇關係用英文説都是 at will,就是說是雙方自由意志下同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改。所以你如果對自己的工作不滿意,隨時可以辭,沒有人能限制你。雇主也一樣。不需要你時,隨時把你解雇。員工的薪水,福利及退休金等,除非有特別的合約,也隨時都可以改變,並沒有什麼違法的問題。

所以單從法律的關點來看,修改退休金並没有什麼不可。

不過 legitimate 這個字其實有更廣意的解釋,也可以解釋為有正當性的。用台灣比較流行的講法就是合理的。 

所以員工要離開一個工作,會事前幾個禮拜就通知雇主。雇主要解雇一個員工,會給一些遣散費。這些是彼此合理的期待。從純法律的觀點來看,員工明天要辭,今天通知你就可以了。雇主資遣員工,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也不一定要付資遣費。

但是退休金呢?

只要在任何公司呆過的,幾乎都會碰到公司更改退休金的經驗。我自己曾經歷過四家公司,每一家都更改過。我的記憶裏,台灣政府這三十年來也至少改變過退休金的辦法三次。

所以什麼是合法的期望呢?事實上只要立法院通過的都可說是合法的。以前既然可以改,現在財政有問題,再改一次,應該不算不合理。

事實上因為人的壽命越活越長,全世界的政府都在更改退休金。不改才是奇怪。

但是公務員可以有合理的期望嗎?

什麼是合理呢?

我想到一個時間點:變成公務員那一天。

如果那一天,別的退休的公務員領的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是110%,新的公務員的期待應該也是110%。這是合理的期望。


為什麼用變成公務員那一天做基準點呢?因為那一天以前退休金的標準應該是新的公務員唯一可以做參考的及期望的依據。

如果那時別的公務員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是30%,相信沒有人會期望他自己退休時的所得替代率會變成100%吧?

所以我認為政府如果要遵守信頼保護原則,應該以公務員工作第一天時的標準為基礎。

最近看到一篇在蘋果日報的文章 總統真摰道歉 換取軍公教相忍為國。作者説,在1995 年以前,公務員的退休金的基數有所謂45 碰頂的規定,就是說退休的基數最高只能是四十五。(換算成所得替代率約53%

所以如果以信頼保護原則來訂,現在要退休或已經退休的公務員合理的期待的退休金的最高基數應該是四十五。

如果反對年金改革的人堅持政府要履行信頼保護原則,我們可以給他們基數四十五,就是所得替代率約53%的退休金,相信國人應該沒有問題。

事實上,我認為合理的做法就是把「四五碰頂」拿掉。以前五十五歲退休的基數最高是四十五,現在六十五歲才退休可以加到五十五。

我想這樣應該是算是合理的期望。


也是合理的信賴保護原則!




5/1/2017 加註:

不得溯及既往

今天看到報導,有國民黨的立委說信賴保護原則是不得溯及既往。

其實不得溯及既往跟信頼保護原則無關,幾乎所有的法律都是不溯及既往。

例如說以前的稅率是15%,新的法律改為20%,那麼20%是只能用於法律通過那一天以後。通過以前還是15%,就是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

退休金也是是一樣。如果有新的法律,以前領很多,現在改領比較少。以前多領的部分不用退回,就是不溯及既往。

如果以後也不可以少領,那要改什麼?那所有的法律都不能改了。


國民黨的立委邏輯非常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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