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春南因為酒駕被警察查獲而請辭,在台灣引起很多的討論。
我自己是很 enjoy 喝酒的人,對於這方面的事,知道一點。看到台灣的討論再比對美國的法律,坦白說,實在是嚇了一跳。
美國的酒駕法律
幾乎有人的地方就有酒,有文明的地方就有喝酒的風俗。但是對於喝酒對人體的影響的研究可以說是非常的少。一直到二次大戰後,在美國及德國才有大規模及系統性的研究。歐美酒駕的法律就是根據這些研究的結果來訂定的。
最重要的結論就是影響一個人醉或不醉最重要的是一個人血液中的酒精成分。
這個結果和人種完全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不管是白人或黑人,西班牙裔或亞洲人,會不會醉都是受到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影響。如果酒精成分相同,影響的程度也會相同。
不管對男人或女人,大巨人或小矮人都相同。
從醫學的經驗來看,應該是很合理。有沒有糖尿病是由血糖的成分決定,和人種沒有關係,也不受男女或體型大小的影響。其他的疾病像高血壓等也都是一樣。
不過這樣的結果卻讓許多人推出美國人比較會喝酒的結論。
為什麼?我們只要稍微檢討一下就知道。目前的美國標準0.08%(相當於吹氣測量的0.4mg/L)是大約二十年以前制訂的。根據專家,當時平均的美國人是大慨喝了兩罐的啤酒或一杯葡萄酒就會達到0.08%的的酒精濃度。當時美國人的平均體重大約是七十五公斤。如果一個巨人的體重是一百五十公斤,他喝了兩罐啤酒後血液的酒精濃度只會是0.04%。因為他身體的體積是平常人的兩倍,喝下的啤酒也都被分㪚了,所以濃度只剩下一半而已。事實上,他要喝四罐啤酒才會達到0.08%的的酒精濃度。就是說,「塊頭」越大的能喝越多。
台灣人目前的(男女)平均體重還不到六十公斤,不到七十五公斤的80%,所以台灣人只要喝1.6罐啤酒,血液的酒精濃度就會超過0.08%。也就是說,台灣人比較不能喝。但是以血液的酒精濃度的容忍度來說,並沒有不同。美國的法律的0.08%(或吹氣的0.4mg/L)對於白人或台灣人都是一樣適用的。
台灣的酒駕法律
歐美各國幾乎都是和美國一致。但是東南亞卻是有的和美國一樣(新加坡,馬來西亞),有的卻是把血液的酒精濃度改得特別低。
這些國家為什麼把血液的酒精濃度的容忍度變低了?難道他們有什麼新的發現,認為東方人和西方人對血液的酒精濃度的容忍是不一樣?如果是這樣,我想他們應該可以拿到諾貝爾獎了。
但是台灣酒駕的問題很嚴重呀,台灣的標準應怎麼訂?
二十年前,美國也碰到同樣的問題,他們的經驗也許可以參考。
當時有人主張訂得越嚴越保守越好,因為這樣最保險。
不過他們做了一個很有意思的研究。他們調查了喝酒不同程度的人開車的結果和沒有喝酒的人比較,看有什麼不同。
結果非常出人意外,酒精濃度在0.01% 到0.04%(等於吹氣的0.05 到0.2)的駕駛者的出事率比沒有喝酒的人更低。美國跟德國都得到相同的結果。直正的原因大家也不很確定,很多人猜,應該是這些人的警覺性提高,知道自己有喝酒,開車更加小心。真正有不同的,是到了0.06%(等於吹氣的0.3)以上,有喝酒的效應才顯現出來。到了最後,才訂下0.08%(就是吹氣的0.4) 的標準。此事在英文版的維基百科有很評細的解釋。
台灣的酒駕法律在2013,因為酒駕的問題很嚴重,酒精濃度從(氣吹的)0.55 改變為0.25,但是事實上0.15就算是酒駕。
0.55 也許是美國二十多年前的標準,改低一點應算合理。但是改到0.15?只有美國的3/8?
用前面的算法,就是普通的台灣人如果喝0.6 罐的啤酒, 一開車就算酒駕!
你有聽過喝不到一罐啤酒就酒醉的嗎?
那跟禁酒有什麼兩樣?
喝酒的現實面
美國在1930年代因為清教徒的精神影響,曾經一度禁酒。結果弊病祟生,到最後只好取消。
目前世界上只有很少的幾個回教國家禁酒。
其他的國家,並沒有喝酒就不可以開車的,都是喝醉了才不可以開車。
前面説過體重七十五公斤的只要喝了兩罐的啤酒(或一杯葡萄酒)就會達到酒精濃度0.08%。但是事實上世界上很少有人會只喝酒而不吃一些別的東西。
所有的學者都同意,只要有吃東西就可以減少酒醉的程度。就是説,不要空肚子喝酒,就會比較好。
另外,很多專家也指出如果酒精濃度達到了0.08%,只要休息一個小時,大部分的酒精都會揮發掉。
如果一邊吃飯一邊喝酒就比較不會醉。
所以什麼是醉酒並不像理論上講的那麼黑白分明。
以我自己為例,我雖然經常喝酒,但是一輩子從未酒醉過。並不是我喝不醉,只是我喝到一定的程度一定會停下來。因為自己知道已經差不多了。
我相信大部分的人也都是這樣,憑感覺来決定的。知道再喝下去就差不多了。所以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喝醉。我也相信那個狀態應比較接近 0.4mg//L, 不是0.15mg/L。
台灣的法律等於是喝酒就不能開車。
那是一群無釐頭的官員弄出来的無釐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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